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公证遗嘱,大儿媳履约获赠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李氏夫妇育有三子,大儿子为李老与前妻所生。2013 5 月,李氏夫妇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将名下房产份额由二儿子继承。后二儿子将二老送至养老院,照料不尽心,且转移了二老的财产。2017 5 月,李氏夫妇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儿媳负责二老的生活照料及身后事处理,二老将名下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二老去世后,二儿子以公证遗嘱在先、大儿媳有法定照料义务为由,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与大儿媳就房产继承产生争执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儿媳已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判决房产份额由大儿媳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冲突问题。

1.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扶养人之间基于互利有偿关系订立的协议,扶养人需履行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才能获得遗产。

2. 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当两者内容抵触时,以协议为准。李氏夫妇虽先立有公证遗嘱,但二儿子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二老后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大儿媳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

3. 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也肯定了扶养人的履约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对倡导尊老养老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123 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民法典》第 1158 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3 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