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赡养义务差异影响继承份额,七年兄妹房产纠纷和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侯某夫妇育有四名子女,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儿子小刘一家三口与父母共同居住 40 余年,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照顾父母日常起居及生病后的护理。侯某 2016 年去世未留遗嘱,同年刘某与小刘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小刘并办理过户登记。刘某 2017 年去世后,其他三名子女因不知情为由,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权登记,后续又引发继承确权诉讼,纠纷持续七年。法院重审后,综合考虑小刘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其继承 70% 房屋份额,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 10%。三名子女不服判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判决并无不当,通过调解促成四方达成和解,小刘向其他三名子女支付对应份额对价款,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家事纠纷,核心在于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1.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刘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法院判决其多分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倡导了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2.检察机关采用 “监督 + 和解” 模式,既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化解了兄妹间的矛盾,实现了 “案结事了人和” 的办案目标,为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民法典》第 1161 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 《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