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避执行签订房屋 “阴阳合同”,隐匿房款涉嫌拒执获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乙因涉及孙某的债务纠纷,其名下房屋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周某乙在父亲周某甲的指使下,与购房者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交易价格为 600 万元,而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为 1010 万元。周某乙收到售房款后,未按法院生效裁定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结余的 365 万余元转移隐匿,导致孙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孙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西湖区检察院查明 “阴阳合同” 真相,认定周家父子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 “阳合同” 无效,实际履行的 “阴合同” 合法有效,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最终,周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转移的售房款全部追回。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 “阴阳合同” 的核心问题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执行,故意签订虚假低价合同隐藏真实交易价格,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
2. 法院和检察机关对 “阴阳合同” 的效力认定,严格遵循了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的法律原则,既否定了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
3. 该案警示当事人,试图通过 “阴阳合同” 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法律不会为违法行为提供庇护。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 《刑法》第 313 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