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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因缺见证人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何女士的父亲老何去世后留下三套房屋及银行存款等遗产,老何住院期间曾口头交代财产分配意愿并由何女士录音,约定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母亲程女士、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程女士与何女士另各继承 10 万元现金。但该录音仅何女士与许女士两名继承人在场见证,未满足法定形式要求。许女士与程女士均不认可该录音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法院一审认定录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已确权房屋及部分现金财产,未处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两套房屋。何女士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在检察机关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全部遗产作出妥善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

1. 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重要形式,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效力。老何的录音遗嘱虽体现其生前意愿,但因缺乏两名以上非继承人见证、未记载具体时间等关键要素,不符合《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故被认定为无效。

2. 在遗嘱无效情形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继承秩序的公正性。

3.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仅纠正了原审对公积金认定及现金计算的错误,更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避免亲情因遗产分割进一步破裂。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民法典》第 1137 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 《民法典》第 1140 条: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 《民法典》第 1154 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