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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丹与张浩系姐弟,张丹夫妇为帮助无房的弟弟,出具《承诺书》自愿将名下一套带抵押的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办理了出售房屋的公证委托手续,张浩一家随后入住该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及赠与公证。四年后,张浩打算出售该房屋,要求张丹夫妇偿还银行抵押贷款以注销抵押登记,遭拒后以张丹名义将房屋以 1400 万元出售给林某,购房款分别存入担保公司账户、张浩账户及张丹账户。后姐弟产生矛盾,张丹夫妇决定撤销赠与,张浩诉至法院,要求张丹夫妇清偿 570 万元解押款并协助支取 790 万元贷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不动产赠与中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其立法基础是赠与合同的无偿性,避免赠与人因一时冲动作出赠与决定后遭受不合理损失。

2.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赠与人已将房屋交付受赠人使用,只要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仍视为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虽使赠与合同成立生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和赠与公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不得撤销” 情形,因此张丹夫妇的撤销行为合法有效。

3. 张浩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相关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原则。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