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出资购房无明确约定,离婚时赠与与借贷的司法认定差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科与小莉婚后需在城里购房,小科父母筹措 20 万元出资。后小莉起诉离婚,小科父亲以儿子出具的借条为据,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 20 万元。小莉提交录音证明小科父亲曾表示 “买房钱无需负担”,主张该款项为赠与。法院结合小科系独生子的实际、当地婚姻家庭习俗及录音证据,认定购房时父母出资本意为赠与,儿子后续单方变更为借贷的约定仅对父子双方有效。案例二:老江为长子小江夫妇出资 880 万元购买别墅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后小江妻子起诉离婚,老江以儿子出具的借条为据,要求二人归还购房款 890 余万元。小江妻子主张父母出资应默认视为赠与,老江则称出资系借款,因孙女上学需要才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且自己需兼顾两个儿子的财产分配。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老江有赠与意思,大额出资单独赠与长子不符合常理,认定为借贷关系,判决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审达成调解)。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两案均为父母出资子女购房引发的权属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出资性质的认定。
1. 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并非 “同案不同判”,而是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考量:一是父母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或借贷意思表示(书面约定优先);二是出资金额与父母经济能力的匹配度,大额出资更倾向于借贷;三是家庭结构(如是否有多个子女),均等抚养理念下单独大额赠与某一子女需有合理理由;四是当地婚姻家庭习俗及当事人后续行为(如是否有还款意愿、录音证据等)。
2. 认定标准的核心是探究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本意,同时平衡婚姻双方及父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婚姻破裂导致父母财产不当流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