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赡养义务房屋赠与未完全履行,法院判决部分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老太单独继承老伴遗留的房屋后,于 2021 年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二人,同时要求二人承担照顾其饮食起居、承担全部生活及医疗开销等义务,杨老太保留房屋居住权。协议签订后房屋登记至孙子名下,二儿子一家照料杨老太两年多。后因孙女上学及居住需求,二儿子一家提出在东城区租房照料杨老太,遭其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二儿子一家搬离并留下 30 万元,杨老太转而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半年后杨老太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诉讼期间杨老太去世,其另外二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加入诉讼。庭审中,二儿子辩称已尽力履行赡养义务,杨老太要求孙子辞职专职照料的要求超出合理预期。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赠与应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1.附义务赠与的核心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方可完整享有赠与权益,但义务设定需合法合理、切实可行。本案中,二儿子一家前期已按约定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后期因客观生活需求变更照料方式虽未获赠与人认可,但并非恶意不履行义务;而杨老太要求孙子辞职专职照料的主张,超出了子女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合理范围,不应作为认定受赠人违约的依据。
2.法院从公平原则和家庭和谐角度出发,结合义务履行程度判决部分撤销赠与,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利,也兼顾了受赠人已履行的义务,实现了情、理、法的平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