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瞒渗漏水隐患售房,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1 年 1 月,林某与白某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31 万元购买白某名下二手房,林某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后入住。入住后林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漏水问题,经向物业及邻里了解,该房屋渗漏水问题在白某居住期间就已存在,白某为隐瞒该情况,在卖房前专门安装护墙板遮挡。林某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房屋渗漏水系楼板下架空层积水导致,属于长期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白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白某返还房款 131 万元,赔偿各项损失 17 万余元,林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回白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是出卖人对房屋质量瑕疵的如实告知义务。
1.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披露房屋重大质量问题的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白某明知房屋存在长期渗漏水问题,不仅未如实告知,反而通过装修手段刻意隐瞒,导致林某在购房时无法知晓该重大质量隐患,其购买房屋用于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返还已收房款,同时因其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既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房地产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起到了惩戒和警示作用。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