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录音遗嘱缺要件致无效,法定继承兼顾权益纠正错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何于 2022 年 11 月去世,遗留三套房屋及银行存款、公积金等遗产。其住院期间,由女儿何女士录音记录了财产分配意愿,明确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母亲程女士、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程女士与何女士另各继承 10 万元现金。录音时仅有老何、何女士及许女士在场,未邀请其他见证人,也未记录具体时间。老何去世后,许女士与程女士不认可该录音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一审法院认定录音遗嘱因缺乏法定要件无效,判决已办证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三分之一,未办证房屋暂不处理,银行存款及公积金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后平分。何女士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原审未将老何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且现金计算错误,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纠正相关认定。最终经检察官调解,三方达成和解,对三套房屋及存款、公积金作出合理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是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及遗产范围的认定。
1. 录音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需严格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且继承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老何的录音遗嘱因见证人资格不符、未记载时间,不符合《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 遗产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因权属不确定,暂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既通过监督纠正了原审对遗产范围认定的错误,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尊重法律规定,又兼顾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各方实际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