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护人擅自撤销赠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何志强与陈某离婚后,取得女儿何娇的抚养权。2019 年 12 月,何志强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 4 岁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2021 年 11 月,何志强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自行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未告知陈某。陈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女儿合法权益,以何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志强将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赠与合同无效。何志强辩称当初赠与是为规避生意风险,过户回自身是为保护孩子财产,法院一审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房产返还何娇,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权限。
何志强首次将房产赠与何娇的行为合法有效,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房产过户后何娇即取得所有权。而何志强作为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021 年何娇仅 6 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作出无偿赠与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何志强自行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回自身的行为,并非为了保护何娇的利益,反而损害了其财产权益,违反了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因此该赠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此案例明确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严格限制,即使是父母,也不得借监护之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