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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 —— 七载诉讼终和解,赡养义务影响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侯某夫妇育有四名子女,二人共同拥有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小儿子小刘一家三口与父母共同居住 40 余年。2016 年侯某去世未留遗嘱,同年 5 月刘某与小刘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小刘并办理过户登记。2017 年刘某离世亦无遗嘱,2018 年其他三名子女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三级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属无权处分,判决合同无效并撤销小刘的房屋产权登记。随后三名子女再次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各分 20% 份额,案件经两审、再审、重审等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小刘继承 70% 份额,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 10% 份额。三名子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与居中协调,四方达成和解,小刘向三名子女支付对应份额对价款,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继承份额的划分,关键考量因素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程度。

1.小刘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晚年患癌、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承担了主要照料责任,包括日常起居照料、求医问药及精神陪伴,符合《民法典》中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的立法精神。

2.其他三名子女虽也履行了定期看望、给予钱财等赡养义务,但程度不及小刘。检察机关采用 "监督 + 和解" 模式,既尊重法院基于赡养事实作出的份额划分,又兼顾各方权益,既保障了小刘 "住有所居",又让其他继承人获得合理经济补偿,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修复了亲属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