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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继承权到底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范与陈某荣于2010113日再婚,陈某荣无子女。二人再婚前,刘某范按揭购买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某小区26号楼三单元402室楼房。婚后,刘某范与陈某荣共同居住并偿还全部房屋贷款。202076日,刘某范去世后,该房产由陈某荣居住使用至今。郭某系刘某范与前夫所生之女。郭某与陈某荣因案涉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认为案涉房产系其母亲刘某范生前购买,为刘某范婚前个人财产,且郭某也支付了部分首付,现要求陈某荣返还房屋。陈某荣认为其与刘某范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投入资金对房屋维修,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荣想继续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无力支付郭某房屋补偿款。双方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房产性质认定:在本案中,刘某范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刘某范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由于刘某范与陈某荣婚后共同偿还了全部房屋贷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陈某荣有权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获得补偿。在遗产分配时,应先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分出归陈某荣所有,剩余部分再作为刘某范的遗产进行分配。

3.居住权问题:虽然陈某荣无力支付郭某房屋补偿款,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陈某荣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为陈某荣设立居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需求。

法律依据】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