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房屋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为张某甲与董某乙非婚生子。2017年3月9日,董某乙因病去世,遗留有北京市西城区×路×号院×-×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门×层×房屋、朝阳区×乡×公园×号楼×室等遗产,至今没有分割。被告王某系董某乙的妻子,被告柳某系董某乙的母亲,与张某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现就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分割事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