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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珍、张某诉称:贾某珍、张某之母贾某华(已于2007年11月13日去世)、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及被继承人贾某根系兄弟姐妹关系。2021年5月6日,被继承人贾某根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留有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X路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两原告与两被告应各自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