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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小姐在北京工作,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住房。赵小姐已名下有一套房产,若继承其母的房产,将使其家庭拥有两套住房,违反北京市的限购政策。赵小姐欲继承该房产,但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不符合现行限购政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继承过户登记。赵小姐认为继承是法定权利,不应受限购政策限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如购买)与基于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如继承),在适用限购政策时是否有区别。
1. 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其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民法典》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
2. 限购政策的目标:限购政策旨在规范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如购买、受赠)获得房屋资格,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3. 司法与实践倾向: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认为,因继承、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属于限购政策的调控范围。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该登记行为是确认物权,而非创设物权。
4. 结论与途径:赵小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她可以继承该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以限购为由拒绝登记缺乏法律依据。赵小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履行办理继承过户登记的法定职责。继承后,她家庭拥有两套房产是既成事实,但这不影响她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物权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三)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