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以房养老“倒按揭”房产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傅大爷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房养老”合同(反向抵押贷款),将名下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向傅大爷支付养老金。傅大爷去世后,保险公司主张合同终止,欲通过处置房屋实现债权。傅大爷的子女们发现,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远低于房屋当前市值,他们主张继承房屋的剩余价值(市值减去已支付养老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下遗产范围的界定。
1. 合同性质:“以房养老”合同本质是一种附有生存年金条款的抵押借款合同。老人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终身养老金,其身故后,金融机构通过处置房屋来收回贷款本息。
2. 权利归属: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老人,但设立了抵押权的负担。老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继承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上背负着清偿保险公司债权的义务。
3. 是否有“剩余价值”:这完全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房屋的实际处置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享有房屋处置权的全部所得,则子女无权继承。
如果合同约定处置房屋后,所得款项在清偿保险公司债权(已支付养老金总额+利息+费用)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属于遗产,由子女继承。
4. 结论:子女们有权主张房屋的“剩余价值”,但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且房屋变现后的价款确实高于欠付保险公司的债务总额。他们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关注房屋的评估和处置过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相关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