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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姜老爷子去世后,次子姜乙出示一份自称是父亲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内容为房产由其一人继承。长子姜甲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签名和内容均非父亲笔迹。双方就遗嘱真伪争执不下。姜乙申请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但姜甲拒不提供父亲生前的笔迹样本作为比对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一方申请笔迹鉴定而另一方不配合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 举证责任:持有遗嘱的姜乙,负有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初步责任。其提供了遗嘱原件,完成了初步举证。
2. 笔迹鉴定的必要性:在姜甲对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笔迹真伪是查明事实的关键途径。
3. 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举证证明对方持有鉴定所需材料(如生前笔迹样本),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方的主张成立。
4. 结论:如果姜甲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父的笔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可以据此推定申请人姜乙的主张成立,即认定该遗嘱为真实。姜甲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除非姜甲能证明自己确实无法获取笔迹样本,否则其不配合行为将直接导致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