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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被设定抵押权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魏先生生前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5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后魏先生因意外去世,尚欠银行100万元贷款未还。其子小魏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产。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房屋优先受偿。小魏则认为,父亲去世应债务了结,希望保留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附有抵押权负担的遗产如何继承与清偿的问题。

1.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小魏继承遗产,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无论抵押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权利。因此,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不因魏先生的死亡而消灭。

3.  继承人的选择:小魏有两种选择:

       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小魏可用其他自有资金或部分遗产清偿100万元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从而完整继承该房产。

       接受附负担的继承:小魏继承该附有抵押权的房产。若其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并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剩余款项归小魏所有。

4.  结论:小魏“债务了结、保留房屋”的想法无法实现。他要么承担还款责任以保住房屋,要么接受房屋被拍卖的现实并取得剩余价值。他不能无偿取得已设定抵押的完整产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