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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村民老何提供宅基地,朋友老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成一栋四层楼房,口头约定产权各占50%,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老何去世后,其子何某要求继承整栋楼房。老方主张自己拥有一半产权,何某只能继承老何的50%份额。双方就产权归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无书面协议、未登记的合作建房产权认定及继承问题。
1. 产权认定优先:在继承开始前,必须首先确定被继承人老何生前对该楼房享有的产权份额。
2. 合作建房的性质:这属于典型的合伙建房法律关系。虽然无书面协议,但老方出资的事实、双方口头约定、以及长期以来的占有使用情况,均可作为认定产权份额的依据。
3. 法律推定:在缺乏登记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出资额)来判定份额。各占50%的口头约定若能被证据(如证人证言、双方过往沟通记录)证实,则应按约定处理。
4. 结论:何某不能继承整栋楼房。法院大概率会确认老方享有50%的产权。老何的遗产仅限于该楼房的50%产权份额,由何某等法定继承人继承。此后,何某与老方成为该楼房的按份共有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