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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宋甲、宋乙、宋丙就继承其房产发生纠纷。诉讼中,宋甲向法院提交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房产由其一人继承,落款处有宋老太签名及两名见证人签名。经宋乙、宋丙申请笔迹鉴定,结论为宋老太签名系伪造。进一步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与宋甲存在利害关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人伪造遗嘱的严重法律后果。
1. 伪造遗嘱的认定:笔迹鉴定结论结合见证人利害关系,足以认定该遗嘱系宋甲伪造。
2. 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此处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伪造核心遗产的遗嘱、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等行为。伪造关于主要遗产(房产)的遗嘱,一般即构成情节严重。
3. 法律后果:宋甲因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依法丧失了对宋老太遗产的继承权。
4. 遗产重新分配:该伪造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但由于宋甲丧失继承权,宋老太的房产将由剩下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宋乙和宋丙平均分割(若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