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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具体适用条件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遗产继承中,遗嘱继承因其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而具有优先地位。然而,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并非无条件,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

首先,遗嘱必须合法有效。这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形式要件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实质要件方面,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认识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且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遗嘱未被撤销或变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改变想法,此时若又订立新的遗嘱,并对原遗嘱内容进行了变更或撤销,则原遗嘱中被变更或撤销的部分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例如,遗嘱人先订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新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则原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处分将失效。

只有当遗嘱满足上述条件时,才会优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此时,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又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遗嘱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如遗嘱人受胁迫、欺骗而立遗嘱,或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则该遗嘱将不被法院采纳,涉及的遗产部分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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