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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6年国企职工周某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房(建筑面积65㎡),2023年周某去世后:
1. 单位依据购房协议主张收回房屋
2. 子女提供:
房产证(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
2005年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
房改办出具的完全产权证明
3. 查明购房协议中有限制继承条款
法院判决:
1. 单位限制继承条款违反房改政策无效
2. 房屋属周某合法遗产
3. 子女可按法定继承分割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售后公房继承特殊规则:
1. 权属认定标准:
已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受单位限制
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关键证据
2. 协议条款审查:
违反房改政策的条款无效
单位内部规定不得对抗法定继承权
3. 风险防范要点:
未上市交易房屋需补缴收益金
单位优先回购权需书面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2.《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