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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退役军人陈某2002年按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购买住房(建筑面积98㎡),2023年陈某去世后:
1. 部队出具《房屋收回通知》(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2. 子女提供:
地方房产证(2010年办理)
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
军队房改办出具的产权证明
3. 查明该房已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地方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 已办理地方产权证的军产房可依法继承
2. 部队享有优先回购权(按评估价85%计算)
3. 子女需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回购条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军产房继承特殊规则:
1. 确权标准认定:
办理地方产权证视为完成房改
未办证军产房不得继承
2. 特殊权利限制:
部队优先回购权不可排除
继承后不得改变房屋军事用途
3. 证据审查要点:
军队住房出售审批表
地方产权登记档案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
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25条:
"已售住房可依法继承,但军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权"
2.《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