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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继承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退役军人陈某2002年按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购买住房(建筑面积98㎡),2023年陈某去世后:

1. 部队出具《房屋收回通知》(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2. 子女提供:

    地方房产证(2010年办理)

    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

    军队房改办出具的产权证明

3. 查明该房已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地方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 已办理地方产权证的军产房可依法继承

2. 部队享有优先回购权(按评估价85%计算)

3. 子女需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回购条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军产房继承特殊规则:

1. 确权标准认定:

    办理地方产权证视为完成房改

    未办证军产房不得继承

2. 特殊权利限制:

    部队优先回购权不可排除

    继承后不得改变房屋军事用途

3. 证据审查要点:

    军队住房出售审批表

    地方产权登记档案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

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25条:

"已售住房可依法继承,但军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回购权"

 

2.《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