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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兄妹四人继承父亲临街商铺(各占1/4),大姐主张:
1. 行使优先购买权(评估价800万元)
2. 提供:
银行资信证明(存款500万元)
银行贷款承诺函
经营计划书
二弟、三妹同意,四弟要求:
1. 实物分割(主张独立经营区域)
2. 质疑评估价(提供近期成交记录)
法院判决:
1. 优先购买权成立(按最新评估价880万元)
2. 驳回实物分割请求(影响整体价值)
3. 大姐需20日内付清全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共有房产分割裁判规则:
1. 优先权行使要件:
书面通知义务
同等条件证明
履行能力证明
2. 分割限制条件:
物理分割可行性评估
价值减损不超过25%
3. 价格认定机制:
双方各选评估机构
取平均值上浮10%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305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2条:
"分割共有物应当考虑物的效用和性能"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