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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误解法律放弃继承后的撤销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冯老太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其子冯某听信他人“继承房产要承担母亲生前巨额债务”的说法,因担心背上债务,便在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事后,冯某得知母亲的债务远小于房产价值,且继承法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冯某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其放弃继承的声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对法律后果的认识错误是否构成可撤销放弃继承行为的“重大误解”。

1.  “重大误解”的构成: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通常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对于法律后果、市场风险的认识错误,一般不被认定为可撤销的“重大误解”。

2.  本案分析:冯某是对“限定继承”这一法律规则的理解错误,而非对继承事实(如遗产范围、债务真实性)的认识错误。这属于动机错误,而非内容错误。

3.  举证难度:冯某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当时确因误解法律而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且该误解后果十分严重。但由于其是在公证机构作出的声明,公证程序本身具有审查和告知功能,这使得其“误解”主张的证明难度更大。

4.  结论:冯某撤销放弃继承声明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法律鼓励民事行为的慎重和稳定。当事人在作出重大决定前,负有审慎了解和注意的义务。此案警示,在处分自身重大权益时,务必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称的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