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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继承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村村民老张去世,留下一处宅基地房屋。老张的儿子张某主张,按照“农村习俗”,嫁到外村的妹妹张女无权继承父亲房产。张女则主张自己与哥哥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同时,张女的子女(户口均在外村)也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得的份额。张某认为“外姓人”更不能继承本村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男女平等继承权原则与农村传统观念的冲突,以及代位继承的适用。

1.  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民法典》,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农村习俗不能对抗国家法律。

2.  “外嫁女”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如果张女在老张去世之前死亡,那么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受户籍、姓氏的限制。

3.  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性: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地上的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张女及其子女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他们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灭失。他们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但继承本身是合法的。

4.  结论: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张女作为女儿,与张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张女已故,其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该宅基地房屋应由张某、张女(或其子女)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