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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认定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唐老先生去世,留下房产一套,法定继承人为长子唐甲、次子唐乙和三子唐丙。唐甲事业有成,家境殷实;唐乙为普通工薪阶层,生活稳定;唐丙因身有残疾,无固定工作且无自有住房,属于低保户。三人就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唐丙主张自己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要求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照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中对弱势继承人予以倾斜照顾的法定情形的认定。

1.  照顾的法定条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条件非常具体,必须同时满足两点:(1)生活有特殊困难;(2)缺乏劳动能力。

2.  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唐丙:身有残疾、无固定工作、无自有住房且依靠低保生活,可以明确认定为同时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唐甲和唐乙:均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来源,不符合上述条件。

3.  “照顾的方式:此处的照顾主要体现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并不意味着房产一定完全判归唐丙所有。法院会综合考虑遗产的价值、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决给唐丙多于平均数的份额。例如,在竞价、作价补偿或实物分割时,确保唐丙能获得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财产或款项。

4.  结论:唐丙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在分割房产时,必须对唐丙予以照顾,可以判决其分得超过三分之一(均等份额)的产权或相应价值。这是法律保障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体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