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时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老先生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学区房由其子吴甲和吴乙法定继承。在分割遗产时才发现,该房屋的卫生间和厨房在多年前被前邻居搭建的违建严重侵占,导致房屋功能受损且存在安全隐患。吴甲主张该房屋价值已严重贬损,要求吴乙共同承担此损失并降低该房产在遗产中的估值。吴乙则认为这是父亲生前遗留的问题,应由继承人共同承受,按房屋正常市场价值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的遗产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理瑕疵时的分割处理问题。
1. 遗产的现状继承原则: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需承受其财产上附带的义务和瑕疵。本案中房屋被邻居住宅侵占的瑕疵,在继承开始时即已存在。
2. 瑕疵对遗产价值的影响:该重大瑕疵确实导致房屋市场价值显著低于同类正常房产,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分割时若忽略此因素,对实际分得房产的一方显失公平。
3. 分割方案的选择:
竞价:双方可对房屋现有价值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屋,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半价款。
先确权后分割:首先,应对遗产房屋进行司法评估,但评估价必须充分考虑该重大瑕疵导致的减值。
共同处理瑕疵:双方也可以先行继承,成为房屋共有人,然后共同作为权利主体,向侵权方(邻居)主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待问题解决、房屋价值恢复后再行分割。
4. 结论:吴甲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在分割时,不能按无瑕疵房屋的市场价计算,而应按其当前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或竞价,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