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举证责任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老太有两子,杨大和杨二。杨老太去世后,杨二主张自己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杨大不予认可,称自己也经常给母亲钱物。诉讼中,杨二提供了大量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及部分医疗费票据。杨大则仅提供了两张金额不大的汇款凭证。双方就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主张“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杨二)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1. 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杨二主张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要求多分遗产,他对此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2. 证明标准与证据效力:
杨二的证据:其提供的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长期、持续、稳定地证明其在生活起居、精神慰藉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医疗费票据更是直接证明了其在关键时期(母亲患病时)的扶养付出。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较强。
杨大的证据:其提供的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履行了部分经济供养义务,但金额不大,频率不明,无法证明是“主要”经济来源,更无法体现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3. 结论:杨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杨大提供的证据薄弱,无法动摇这一认定。因此,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对杨二予以多分。杨大仅能证明其履行了部分义务,可能分得较少份额甚至维持均等份额,但无法达到多分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