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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存在长期租约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沈先生去世前,将其名下的一套临街商铺出租给租客陈某,租期长达15年,且合同约定“租期内不因产权人变更而解除”。沈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沈甲和沈乙通过法定继承获得了该商铺的所有权。沈甲和沈乙希望立即出售该商铺以实现资金周转,但租客陈某以租约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沈甲和沈乙认为该租约严重影响了房屋价值,主张继承的是有权利瑕疵的财产,要求重新协商分割方案或认定租约部分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继承关系中的适用问题。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继承是所有权的变动方式之一,同样适用此原则。

2.  租约的合法性:沈先生生前签订的长期租约,只要内容不违法,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由继承人沈甲和沈乙概括承受。

3.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沈甲和沈乙继承的不仅是商铺的物权,也包括了该租赁合同下的出租人义务。他们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租客提前搬离。

4.  结论与建议:沈甲和沈乙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该带有长期租约的商铺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确定分割方案时,应考虑租约对房屋市场价值的影响(通常带长期租约的房产价值低于空置房产),通过评估确定其当前实际价值后进行竞价或折价补偿。他们只能出售一个附带租约的商铺,且需保证买受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