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擅自转移遗产前的增值收益归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空置房产,法定继承人为兄妹四人。在遗产分割前,妹妹李丁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了两年租金共计12万元。其他三位继承人李甲、李乙、李丙得知后,要求将12万元租金纳入遗产进行分割。李丁则认为,是自己主动管理房屋避免了资源闲置,租金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且自己承担了房屋的维修费用,要求扣除管理成本后再分割剩余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对遗产的无权管理和孳息归属的认定。
1. 租金的法律性质:租金是遗产房屋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属于遗产的一部分。
2. 擅自出租的性质:李丁未经其他共有人(继承人)同意,擅自出租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其行为在客观上的确避免了遗产的闲置,并创造了收益。
3. 收益与成本的划分:
收益归属:12万元租金作为遗产的孳息,原则上应归全体继承人共有。
成本扣除:李丁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合理的维修费、物业费等,属于为维护遗产价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从租金总收入中优先扣除。
劳务补偿:对于李丁付出的管理劳动,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偿,但此补偿应是有限的、合理的,需经其他继承人认可或法院裁定,不能由其单方决定。
4. 结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从12万元租金中,首先扣除有票据证明的必要支出,然后协商或由法院判定一个合理的劳务补偿金额给李丁,最后将剩余款项作为遗产,由四位继承人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