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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继承中的性质认定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与妻子小王婚后购买房产,小张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作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后小张不幸意外去世,未留遗嘱。在处理遗产时,小张的父母主张,当初的200万元是借款而非赠与,要求从小张的遗产(即该房屋50%产权份额的价值)中优先返还。小王则认为,该笔款项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融入房屋价值,不应再作为债务从遗产中扣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1.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为借款的一方(小张父母)负有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事后追讨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2.  法律推定:在子女婚后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借款。

3.  本案分析:小张的父母若仅有转账凭证,而无法提供任何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据,则其“借款”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该200万元很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4.  结论:该房屋为小张与小王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产权属于小张的遗产。在分割该遗产时,小张父母的200万元出资款不再作为单独的债务予以扣除。该50%产权份额由小张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小王、子女、小张父母)共同继承。若小张父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则该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从房屋总价值中偿还,剩余价值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继承。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