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庭协议已分家析产房产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二十年前,老郑夫妇主持分家,与两个儿子郑甲、郑乙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老宅归郑甲所有,郑甲则负责父母生养死葬;家中存款及另一处新购房产归郑乙所有。协议签订后,各方相安无事,但老宅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父亲老郑名下。如今父母均已去世,郑乙的妻子主张该老宅从未过户,仍属于父母的遗产,要求重新分割。郑甲则坚持应按《分家协议》执行,房产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历史形成的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与物权登记冲突时的处理。
1. 分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种由家庭成员自愿达成,涉及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分配的分家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全体签字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协议未履行的法律状态:虽然老宅未过户,但郑甲已基于协议获得了要求父母(现为其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同时,郑甲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
3.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时隔二十年后,郑乙一方反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非常尊重历史形成的家庭协议,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4. 结论:郑乙妻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法院会充分尊重《分家协议》的效力,判决确认老宅归郑甲所有,郑乙及其他继承人(如有)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该老宅不应再被认定为父母的遗产进行重新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