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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在继承中的确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表妹王某因无购房资格,与表哥李某协商,由王某出资,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后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儿子)主张该房产是李某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王某则手持协议,要求确认房屋实际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借名买房协议在继承关系中的效力认定以及物权归属问题。

1.  协议效力分析: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管可能规避了地方限购政策,但该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通常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对外具有公信力,物权归属于李某。但对内而言,王某依据有效协议,享有要求李某的继承人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请求权。该房产在法律形式上属于李某的遗产,但实质上是其需要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3.  继承中的处理:李某的继承人继承的不仅是资产,也包括债务(即配合过户的义务)。因此,该房屋应先被列入李某的遗产范围。但与此同时,王某有权以其持有的《借名买房协议》和出资证明为据,向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协议,办理过户。

4.  结论:王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法院通常会判决确认王某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这并非直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确认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对该房产并不享有完整的、可自由处分的所有权,其权利受到借名买房协议的限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