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范围与婚前个人财产认定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再婚妻子孙女士结婚十年后去世。赵先生的儿子小赵主张,登记在孙女士名下的一套别墅是赵先生婚前全款购买并赠与孙女士的,属于父亲个人财产的转化,要求将该别墅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孙女士则出示了当年的赠与合同公证书,证明该别墅是赵先生对她的个人赠与,早已属于其个人财产,与赵先生的遗产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前个人财产通过赠与方式转移后,是否还属于遗产范围。

1.  赠与的法律效果: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一旦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2.  本案事实分析:赵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别墅,该别墅本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其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及过户登记,将别墅赠与孙女士,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

3.  财产性质的转变:自别墅登记至孙女士名下之时起,该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合法地转变为孙女士的个人财产。它不再与赵先生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属关系。

4.  结论:小赵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别墅是孙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赵先生的遗产范围,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小赵若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如是否受欺诈、胁迫)或赵先生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异议,需承担极其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无法推翻已经公证和登记的赠与事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