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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并存时的执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孤寡老人薛大爷与社区养老服务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中心负责其生养死葬,死后其名下房产赠与中心。协议签订后,中心开始履行扶养义务。一年后,薛大爷失散多年、已被宣告死亡的亲生儿子薛某突然出现并恢复身份。薛大爷去世后,薛某要求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房产。社区养老服务中⼼则要求按协议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出现对已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影响。

1.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强的优先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  法定继承人出现的影响:薛某的“死而复生”使其恢复了法定继承人身份,但这并不自动导致先前合法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失效。协议的效力基于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后续的履行情况,而非继承人状况的变化。

3.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区养老服务中⼼在薛大爷无人照料时,基于协议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因继承人出现而剥夺其受遗赠的权利,将严重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  结论:该房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由社区养老服务中⼼受遗赠。薛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在遗赠扶养协议面前处于劣后地位。除非薛某能够证明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或者中心未能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其继承房产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