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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共有的房产份额纠纷

 

[基本案情]

周先生与好友黄先生按份共有一套商铺,周先生占60%份额,黄先生占40%。周先生去世后,其子小周要求继承父亲60%的房产份额,并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黄先生的40%份额,以取得完整产权。黄先生则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共有人,即自己有权优先购买周先生的60%份额,而非由小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混淆了“继承权”和“优先购买权”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  继承权的绝对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周先生对商铺享有的60%份额是其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小周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这60%的份额,这是法定的权利,其他共有人黄先生无权剥夺。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之时。在本案中,周先生的份额是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并非其生前的主动转让行为。

3.  法律程序:因此,小周依法继承其父60%的份额,成为该商铺新的按份共有人(占60%),黄先生仍是共有人(占40%)。此后,如果黄先生欲出售其40%的份额,则小周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如果小周欲出售其继承来的60%份额,则黄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

4.  结论:黄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小周有权通过继承取得60%的房产份额。黄先生所谓的“优先购买”周先生遗产份额于法无据。双方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想出售自身份额,对方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