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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资格确认案
【基本案情】
退休教师陈某1995年以成本价购买单位房改房(建筑面积75㎡),2022年去世后:
1. 单位主张收回房屋(依据内部规定"职工去世后房产收回")
2. 独生子小陈提供:
房产证(登记为陈某单独所有)
2005年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
单位房改办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法院判决:
1. 房屋属陈某合法遗产
2. 单位内部规定违反房改政策无效
3. 小陈可依法继承并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房改房继承核心规则:
1. 权属认定标准:
已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受单位限制
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关键证据
2. 特殊风险提示:
未上市交易的需补缴收益金
单位优先回购权需书面约定
3. 证据要求:
房改办审批文件
产权比例证明(成本价/标准价)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
"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2.《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