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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继承案
【基本案情】
村民老张1998年获批宅基地(120㎡),2010年其子出资翻建三层楼房。2022年老张去世后:
1. 城镇户籍女儿主张继承份额
2. 儿子主张独自所有权(提供:
翻建审批手续
35万元建材票据
施工队证明)
法院认定:
1. 女儿可分得原始建筑价值份额(20%)
2. 翻建部分归儿子所有(80%)
3. 禁止城镇户籍继承人重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农房翻建继承规则:
1. 权属划分:
原始建筑:按法定继承
翻建部分:按出资比例
2. 限制条件:
非集体成员仅获货币补偿
超面积部分不予确权
3. 证据要求:
翻建时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资金流向凭证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民法典》第1122条:
"法律禁止继承的财产不得继承"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第3条:
"非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不予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