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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后的权属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老王与妻子在农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育有王大、王二两子。老王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证未变更。五年后,王二出资将老宅彻底翻建为三层新楼,但未就产权归属与母亲和兄长签订任何协议。新房建成后,母亲去世。王大主张该宅基地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的产权。王二则认为原房屋已灭失,现有新房系其个人出资建造,应归其全部所有,仅同意对原老宅的残值给予补偿。双方就新房权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旧房翻新建后的权属认定与继承混合型纠纷。
1. 核心争议焦点:关键在于认定新建房屋是王二个人的财产,还是在父母遗产(宅基地使用权和原房屋)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
2.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使用权可通过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翻建前,老王夫妇对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该权益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翻建行为的性质:王二翻建房屋时,母亲作为原权利共有人仍在世。王二未与母亲明确约定新房归其个人所有,其翻建行为可视为对原房产的添附或家庭共同投资建设。通常法院会认为,基于原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新房,应由当时具有家庭成员资格的母亲和王二共同享有权益。
遗产范围界定:母亲去世后,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原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王二的出资贡献等因素确定一个比例)属于她的遗产。
3. 结论:该新房不能完全认定为王二个人财产。王大有权要求继承其母亲在新房中遗留的份额。王二的出资行为,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作为债权或对其多分份额的考虑因素,但不能完全剥夺王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建议通过评估确定母亲遗产的具体价值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关于添附、混合、加工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