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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纠纷
[基本案情]
刘老太育有三子:刘甲、刘乙、刘丙。刘甲经济条件好,常年支付母亲高额生活费并雇佣保姆照料。刘乙与母亲同住,负责日常起居的照料和陪伴。刘丙经济条件差且在外地,仅偶尔探望。刘老太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三人协商继承时,刘甲和刘乙均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刘甲认为自己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刘乙则认为自已付出了主要时间和精力进行生活扶助。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在评判中的权重。
1. “主要赡养义务”的内涵:根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主要赡养义务”应综合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而非仅看某一方面。
2. 本案具体分析:
刘甲: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方式,尤其在保障老人物质生活品质方面作用关键。
刘乙:与老人共同居住,提供了长期、持续的生活起居照料和精神陪伴,这对于高龄老人至关重要,是劳务和精神层面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体现。
刘丙:显然未尽主要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
3. 裁判倾向: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审查证据(如转账记录、保姆合同、邻里证言、社区证明等)。通常认为,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是同等重要的,缺一不可。刘甲和刘乙以不同的方式均对老人赡养贡献巨大,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 结论:该房产由三人法定继承,但份额上会向刘甲和刘乙倾斜。法院可能判决刘甲和刘乙平均分配较多份额(例如各40%),而刘丙分得较少份额(20%),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对刘甲和刘乙的贡献进行更精细的权衡后确定比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