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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尚未分割时继承人死亡引发的转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老孙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阿珍和儿子孙小某。遗产尚未进行分割时,儿子孙小某不幸因车祸突然去世。孙小某的妻子陈某和儿子孙小小某要求继承孙小某应从老孙处继承的房产份额。阿珍则认为,儿子的继承权还未实际转化为房产,其去世后该权利应消失,房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双方就“孙小某的继承权”能否被继承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转继承”制度的适用。
1. 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老孙死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孙小某)死亡,该继承人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自身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的一种制度。
2. 法律性质:此时,孙小某已经获得了对老孙遗产的继承权,该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构成了孙小某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虽然遗产尚未分割,实物产权尚未转移,但这并不影响这项财产权利的客观存在和可继承性。
3. 本案分析:老孙死亡,继承即开始,孙小某和阿珍各享有一半的继承份额。在房产实际分割过户前,孙小某死亡,那么他享有的二分之一房产继承权,就成为了他的遗产。
4. 结论:孙小某的法定继承人(其配偶陈某、其子孙小小某、其母阿珍)有权共同转继承这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最终的产权分配结果为:阿珍首先作为老孙的继承人,自己直接获得二分之一产权;其次,阿珍再作为孙小某的继承人,与陈某、孙小小某共同分割孙小某留下的二分之一产权(通常三人均分,即各得六分之一)。阿珍主张“权利消失”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