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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魏老先生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其侄子小魏在魏老先生病情严重期间,找来两名朋友作见证,代书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魏老先生名下房产由小魏继承。魏老先生在遗嘱上按了手印。魏老先生去世后,其独生女儿魏女士回国主张继承权,质疑遗嘱有效性。她提供了父亲多年来的病历和医学鉴定,证明立遗嘱时父亲已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小魏则坚持认为伯父当时神志清醒。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1.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这是遗嘱有效的首要前提。

2.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小魏)负有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具备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魏女士提供的长期病历和权威医学鉴定是极为有力的反证,足以对遗嘱有效性构成合理怀疑。

3.  法律后果:在存在充分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已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该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无效后,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4.  结论:魏女士作为魏老先生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有权继承全部房产。小魏作为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其行为有乘人之危之嫌,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