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不分或少分”情形的适用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顾老太有两子,长子顾大和次子顾二。顾大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因与母亲有积怨,长达十余年不尽任何赡养义务,母亲病重住院也从未探望,所有赡养责任均由顾二承担。顾老太去世后,未留遗嘱。顾大要求与顾二平分遗产(一套房产)。顾二坚决反对,认为顾大未尽义务,应无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法律后果是什么。
1. “不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法律对违背赡养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 适用条件:适用此条款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2)继承人没有尽扶养义务。本案中,顾大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
3. “不分”还是“少分”: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顾大长达十余年完全拒绝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特别是母亲病重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其不能分得遗产,以示惩戒,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4. 结论:顾二有权主张顾大不应分得遗产。法院支持顾二主张的可能性极大。该房产应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顾二一人继承。这并非剥夺继承权,而是对遗产份额的合法合情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