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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存在故意犯罪行为时的继承权丧失纠纷

 

[基本案情]

孟老先生长期卧病在床,其子孟某为早日获得遗产,在护理期间故意不给父亲服药,导致孟老先生病情恶化死亡。孟某的犯罪行为后被侦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孟老先生去世后,孟某要求以继承人身份继承父亲房产。其他继承人(孟老先生的女儿)主张孟某丧失继承权,要求其不能分得任何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人因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而依法丧失继承权的认定。

1.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这是一种最为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惩戒。

2.  要件分析:该条款的适用只需满足一个要件: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无论杀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动机是否为争夺遗产,均导致其继承权永久性、绝对性地丧失。本案中,孟某的消极不作为(故意不给服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且已受到刑事处罚,完全符合该情形。

3.  法律后果:孟某将依法丧失对孟老先生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包括案涉房产。其继承资格从法律上被彻底剥夺。

4.  结论:孟某的女儿的主张于法有据。孟某因其犯罪行为丧失了继承权,无权参与遗产分割。孟老先生的全部遗产将由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其女儿)继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四款)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第五款)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  特别说明:第一款第一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旦成立,继承权绝对丧失,不适用宽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