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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继承分割纠纷
[基本案情]
老周家有一处宅基地,早年由老周夫妇建有三间平房。后其子周甲、周乙出资出力,在原有宅基上共同加盖了两层楼房,未进行产权变更,家族共同居住。老周夫妇去世后,周甲周乙因故反目。周乙要求分割整个宅院,主张自己对新建部分有出资,应分得相应房产。周甲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所建老房为遗产,新建部分属于家族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与家庭共建房产分割的复合型难题。
1. 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使用。周甲、周乙若仍为本村村民,可申请变更使用权人。
2. 房屋权属认定:
老房部分:属于老周夫妇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通常为子女)继承。
新房部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老周夫妇的遗产。周甲、周乙作为出资共建人,对该新建部分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3. 分割难点:由于房屋建于同一宅基地之上,物理上不可分割,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分割处置异常复杂。
4. 结论与建议:此类纠纷不宜简单判决分割房屋。最佳解决途径是:
协商确定份额:首先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老房遗产的价值份额以及周甲、周乙对新房的投资份额。
折价补偿:由一方取得整个宅基地房屋的继续使用权,并同时取得老房遗产的继承份额,然后由其向另一方支付其应得的全部折价款(包括其继承的老房份额和共建的新房份额)。
整体处置:若双方均非村民,或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可能需要对整体房产进行作价处理,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