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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孙先生婚前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不久,应妻子赵女士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了赵女士的名字,变更为共同共有。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数月后孙先生意外去世,其父母主张该房产为儿子婚前财产,赵女士仅因婚姻关系获赠一半份额,现已离婚,无权继承孙先生的另一半份额。赵女士则认为自己是产权共有人,有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离婚后的权属状态。

1.  加名行为的性质:孙先生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赵女士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对赵女士的赠与,且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赠与生效。该房产因此由孙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未分割的后果: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不改变该房产属于二人共有的法律状态。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但并未消灭对共有财产的物权。

3.  继承开始后的权属:孙先生去世时,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属于孙先生的遗产。赵女士作为前配偶,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作为房产的共有权人,身份并未改变。

4.  结论:孙先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先生所占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赵女士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但其对该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最终,该房产应由赵女士(享有1/2)和孙先生父母(共同继承另1/2)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