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军队经济适用房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及遗产分割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1与范某1原系夫妻,育有一女梁某。范某1于2010年去世,梁某1于2012年与张某再婚,张某携女罗某与梁某1共同生活。梁某1于2015年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申请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指定由梁某继承。该房屋系梁某1与范某1婚姻期间申请,购房款分三期缴纳,其中尾款xxx元由张某在梁某1去世后缴纳。梁某1遗留住房资金xxx元,已由张某领取。梁某、范某诉请确认房屋居住使用权归梁某,并分割住房资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由梁某居住使用,住房资金按法定继承分割,张某分得大部分,梁某、罗某各分得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罗某随张某与梁某1共同生活时未成年,梁某1为其支付费用且遗嘱中称其为“二女儿”,应认定存在扶养关系,罗某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虽未取得产权,但军队明确其居住使用权可继承。梁某1遗嘱中“归梁某所有”的表述,虽指向所有权,但可涵盖居住使用权,且符合其排除争议的真实意愿,故遗嘱有效,房屋居住使用权由梁某继承。张某主张尾款源于其婚前财产,但梁某1与张某婚姻期间收入充足,且张某未能证明款项独立来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出资属债务履行,不改变房屋权益归属,但需从遗产中返还其个人部分及利息。住房资金按形成时间区分性质:范某1与梁某1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偿还张某垫付的尾款本息,剩余部分由范某1的继承人分割;梁某1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半属张某,另一半作为梁某1遗产;梁某1个人财产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张某因对梁某1帮扶较多酌情多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