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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及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严某贞与苏德富育有苏某一、苏某二等九子女。苏德富1985年去世后,严某贞1999年购买重庆市xxx号房屋,2002年去世。2002年元旦,苏某一等六子女签订《照料母亲方案》,约定由苏某一负责照料严某贞直至去世,其余子女支付生活费,作为补偿,诉争房屋归苏某一,苏某九未签字。严某贞去世后,房屋由苏某一使用,各继承人未分割遗产。苏某一诉请依《照料母亲方案》继承房屋,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九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苏某一申请再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方案中关于赡养义务的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涉及房屋归属的条款,因签订时严某贞仍在世,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子女无权处分,且无证据显示严某贞事后追认该处分行为,故该条款无效。此外,方案不构成严某贞的遗嘱,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严某贞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九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本案中,严某贞生前由苏某三长期照料,其他子女亦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苏某一虽后期主要照料,但未达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程度,故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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