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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析产继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范某1与毛某育有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四子女。范某5与郗某1985年结婚后,与范某1、毛某共同居住于北京市xxx号院。1989年、1995年,该院经批准翻建北房6间,后增建东西厢房各2间、南房3间。2016年,该院因棚户区改造拆迁,范某1与郗某签订协议,分割宅基地面积,约定地上物补偿款归郗某。拆迁共获补偿款xxx元及优惠购房面积271.18平方米。范某1诉请析产继承,主张重新分配拆迁利益。法院经审理,判决郗某向范某2、范某3、范某4各支付xxx元,范某1向范某2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xxx元,驳回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范某1、范某5、郗某、范某6长期共同居住,未另行获批宅基地,故为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范某1与郗某签订的宅基地分割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确定的拆迁利益应按协议分配,法院对范某1重新分配的主张不予支持。北房及厢房系范某1、毛某与范某5、郗某共同建造,属家庭共有财产,含毛某的遗产份额;南房由范某5、郗某单独建造,补偿款归其所有。范某1与郗某约定全部地上物补偿款归郗某,视为范某1将其个人份额及继承的毛x份额赠与郗某,因款项已交付,赠与不可撤销。但毛某的遗产份额,范某1无权处分,故需从郗某所得补偿款中析出并分配给三人。提前搬迁奖、租房补贴等系针对实际居住人的奖励,不涉及遗产,归各被拆迁人所有。停产停业补助费因范某1同意归范某2,故依当事人意思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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